核安保導則HABD-002/01
國家原子能機構2013年10月17日批準發布
(2013年10月17日國家原子能機構批準發布)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導則由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解釋
本導則是指導性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導則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須證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與本導則相同的安保水平。
核材料實物盤存管理導則
1.引言
1.1 目的和依據
核材料實物盤存(以下簡稱實物盤存)是核材料衡算的重要基礎。為規范實物盤存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實物盤存工作的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導則。
1.2 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的實物盤存管理。
2.實物盤存工作的基本原則
2.1 實物盤存應以材料平衡區為基礎,按核材料的種類及物理、化學形態進行分類盤存。
2.2 應規定實物盤存的截止時間,實物盤存期間應停止一切核材料的流動,保證核材料處理、轉移及其記錄、報告的時間在截止時間之前發生,確保核材料無重盤、漏盤、重記和漏記。
2.3 實物盤存的每一物項的核材料量必須是實際測量值。
3.實物盤存組織及職責
3.1 實物盤存組織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應分別指定單位及材料平衡區的實物盤存部門和負責人,并明確其職責。材料平衡區應建立實物盤存小組,并設組長,小組成員中至少應有1人熟悉本平衡區核材料的生產及管理情況,還應有本平衡區衡算人員以外的人員監督實物盤存工作。
3.2 實物盤存職責
1) 單位實物盤存負責人:應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單位實物盤存計劃;決定生產工藝流程的停車、開車等重大事項;組織實物盤存工作,審核本單位的實物盤存結果;組織培訓實物盤存人員。
2) 平衡區實物盤存負責人:依據單位實物盤存計劃制定本平衡區的實物盤存工作方案及步驟,并負責實施實物盤存工作;審核本平衡區的實物盤存結果。
3) 實物盤存小組組長:依據實物盤存工作方案,負責組織和實施本平衡區的實物盤存工作,編寫實物盤存報告。
4) 實物盤存人員:按照所制定的實物盤存程序具體執行實物盤存工作,包括準備實物盤存物項清單及工具、儀器和設備,開展物項測量,查驗物項標識、封記,記錄實物盤存情況和結果等。
5) 監盤人員:在實物盤存過程中監督實物盤存人員執行實物盤存工作,防止重盤、漏盤或不符合要求的操作。
4.實物盤存頻度
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實物盤存。
2) 對钚-239,鈾-233、鈾-235富集度大于20%的濃縮鈾,高濃鋰-6和氚等核材料,每年至少進行2次實物盤存。
3) 下列情況下應及時進行實物盤存:
(1) 工藝流程轉入新的核材料品種生產前;
(2) 實物存量與賬面存量之間出現顯著差異時;
(3) 發生與核材料有關事故等異常事件時。
5.實物盤存前的準備
1) 建立實物盤存組織,確定實物盤存負責人及實物盤存人員,明確職責和要求。
2) 依據實物盤存程序確定實物盤存步驟、任務和起止時間。
3) 實物盤存前應將需要盤存的物料進行分類,處理成易于測量的形態。
4) 準備實物盤存物項清單、標簽及核材料管理卡。實物盤存物項清單包括:產品名稱、賬面存量、實物存量、盤存方式、存放地點、封記等內容。核材料管理卡標識包括:物項的名稱、編號、數量、盤存日期等信息。
5) 準備標準源、工作標樣、標準砝碼及其它計量器具,對所用儀器設備應定期由具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測和認證,確保它們處于質檢合格有效期內,工作狀態良好。
6.實物盤存的實施
按照實物盤存物項清單,對各關鍵測量點的所有核材料進行實物盤存。需在實物盤存清單上體現盤存方式,如:分析測量,稱重,查看標識,點數等。
6.1 散料實物盤存
6.1.1 可停產散料設施實物盤存
1) 對所有物項都應進行測量,詳細記錄核材料的種類、形態、體積、濃縮度、富集度和重量。對標簽信息及封記有效的物項,盤存時無需重新進行測量。
2) 對工藝設備、管道及通風等系統內的核材料滯留量,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排空、清洗并采取無損分析進行測量。
3) 應嚴格查驗標簽信息與實物盤存物項清單的一致性和準確性。如果標簽信息變更或標簽受損,應更新物項標簽,并準確填寫物項的名稱、編號、種類、數量和盤存日期等內容。
4) 對加有封記的物項,應嚴格查驗封記的有效性和容器的完整性,并對每一實物盤存物項做好記錄。
5) 在實物盤存中應與賬面數據進行比較,若發現數據超過測量誤差允許范圍,應立即進行重盤或重新測量。
6.1.2 不停產鈾濃縮設施實物盤存
核燃料濃縮為級聯工藝結構,通常在不停產情況下進行實物盤存工作,其具體盤存步驟如下:
1) 按照規定的實物盤存時間進行工藝轉換,切斷供料、精料、貧料和其他容器閥門,打開各備用容器閥門。
2) 使置換下的供料、精料、貧料和其他容器達到常溫狀態。
3) 對平衡區所有有變化的容器進行稱重測量,并逐一記錄。
4) 以運行的充氣管道為測量單元,將全部管道劃分為若干管線單元,依據管線單元的平均壓力、氣體溫度、管線單元的容量,以及運行機器的數量和充氣量,計算存留在工藝管道中的核材料量。
5) 依據工藝計算結果,校正工藝管道中核材料的腐蝕損耗。
6.2 件料實物盤存
1) 停堆換料反應堆的實物盤存:
(1) 對新燃料組件及單棒,應清點其數目并核對序列號。
(2) 對輻照燃料組件及單棒,應清點其數目,必要時核對其序列號。
(3) 對堆芯組件,應觀測其堆芯位置圖,清點其數目,并核對其序列號。
2) 坎杜堆件料實物盤存
(1) 新燃料貯存庫:對未開箱的新燃料,查驗燃料箱的封記,查驗燃料箱上所標識的編號、貯存位置、燃料類型、制造廠商等信息。對已開箱的新燃料,核對每個燃料棒束的編碼。
(2) 新燃料裝載區:參照新燃料貯存庫的實物盤存方法實施。
(3) 反應堆堆芯:通過核查堆芯換料記錄、新燃料裝載記錄、乏燃料卸料記錄和堆芯燃料布置圖實現其堆芯燃料棒束的實物盤存。
(4) 乏燃料接收池:接收池乏燃料棒束放置于托盤中。實物盤存時,核實托盤號、燃料類型,清點數目,并與乏燃料接收池庫存圖進行核對。
(5) 乏燃料貯存池:清點每一位置托盤的數量,并與乏燃料貯存池庫存圖(每一層托盤布置圖)、乏燃料轉移記錄(包括二次轉移、非常規轉移)進行核對。
6.3 實物盤存的審查驗收
實物盤存工作結束時,實物盤存人員和監盤人員必須在實物盤存清單和實物盤存報告上簽字。單位實物盤存負責人應對本次實物盤存工作進行審查并組織驗收。
7.實物盤存結束后的工作
7.1 核材料的平衡結算
實物盤存結束后盤存人員應進行賬面存量與實物存量的比較,即進行不平衡差(MUF)的計算。
如果MUF值<2σMUF值,說明核材料生產工藝流程達到了閉合衡算,經批準后調整核材料賬目。
如果MUF值≥2σMUF值,核材料生產工藝流程未達到閉合衡算,須報主管領導及國家原子能機構核材料管制辦公室。
7.2 編寫核材料實物盤存總結報告
實物盤存結束后平衡區實物盤存負責人應組織編寫實物盤存總結報告。
1) 總結實物盤存過程中所做的工作。
2) 給出實物盤存結論,若存在問題,需分析原因,并說明盤存中已經采取的措施,如仍存在遺留問題,應提出整改意見。
附件
散料設施實物盤存物項清單
MBA: |
KMP: |
盤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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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項 |
批 |
重量(Kg) |
鈾濃度(%) |
總鈾(Kg) |
鈾富集度(%) |
鈾-235(Kg) |
材料說明 |
場所 |
盤存方法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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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 |
皮重 |
凈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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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盤人: ;盤存人: ;日期: 。 |
件料設施實物盤存物項清單
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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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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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
標識 |
材料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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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Kg) |
輻照過的燃料 |
盤存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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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P |
位置 |
物項 |
批 |
總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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鈾-235 |
钚 |
核消耗 |
核產生 |
燃耗(MWd) |
冷卻時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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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盤人: ;盤存人: ;日期: 。 |